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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养父女关系,赠与房产偷逃税款被稽查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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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10年来,明税累计为1000余家企业及高净值个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行业涉及高新科技、金融、影视、房地产、教育等多个领域。


案情简介

H市税务局于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4月19日对苏某财(身份证号:23212719******041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苏某财在办理房产交易(交易的房屋地址:木兰镇人民街*****栋1-5层10号。交易的房屋产权证书号:00013711、申报交易金额1,500,000元)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虚构了苏某财与滕某某养父养女关系,利用养父养女赠与行为逃避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卖方应缴税费款合计20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苏某财)上述行为符合逃避缴纳税款情形,应按偷税进行处理。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税款

1.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第11目之规定,苏某财应补缴2017年9月增值税75,000元。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税额。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91号)之规定,苏某财应补缴2017年9月个人所得税 15,000.00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H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H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二条之规定,苏某财应补缴2017年9月土地增值税105,00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5%、苏某财应补缴2017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75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苏某财应补缴2017年9月教育费附加 2,250.00元。

6.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第二条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规定,苏某财应补缴2017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 1,500.00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苏某财未缴少缴的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2017年9月6日起至税款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经H市税务局对苏某财(身份证号:23212719******0411)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苏某财在办理房产交易(交易的房屋地址:木兰镇人民街*****栋1-5层10号。交易的房屋产权证书号:00013711、申报交易金额1,500,000元)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虚构了苏某财与滕某某养父养女关系,利用养父养女赠与行为逃避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卖方应缴税费款合计20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苏某财上述行为符合逃避缴纳税款情形,应按偷税进行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存量房屋交易价格申报表》(申请受理编号:20174449)、《赠与书》(赠与人:苏某财、姜某霞、受赠人:滕某某)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木兰民政局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H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调取案件证据资料的复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5年,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要点解析

一、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税款的相关规定
1、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增值税及附加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二、虚假享受免税政策应面临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苏某财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虚构了与滕某某养父养女关系,利用养父养女赠与行为逃避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系偷税行为。另外,偷税行为发生在2017年至税务机关发现的时间2023年已超过5年期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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